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青云谱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138号 原告: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青云谱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负责人:***。 原告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青云谱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青云谱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