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银某某、杨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5民初339号之一 原告:银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某某。 被告:杨某某,自由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某。 第三人:宁夏晟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宁夏晟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银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某某撤回对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