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25执3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居民身份证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南赵楼乡褚庄行政村;电话: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兰宫路1099号电话: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7民终573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