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民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新立村3组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兰宫路1099号恒泰花苑小区17栋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2单元11楼110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黄家湾居民小区9幢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川100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川100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