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767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第三人彭某、高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