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102民初62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广银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高铁北站)临洮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甘肃广银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本次纠纷已解决为由(***已赔偿各项费用20000元),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六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