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危火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1民初920号 起诉人: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起诉人:***,男。 本院收到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状称:起诉人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劳人仲案字[2020]第515号仲裁裁决书,其认为:一、2020年5月后,起诉人将综合经营服务整体外包于东湖区危姐餐饮店,承包费用中包含被起诉人的工资,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已解除劳动关系,裁决书裁决起诉人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工资26230.15元和2020年中秋国庆加班的加班费2837.61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二、裁决认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21年1月才解除劳动关系于事实不符,且起诉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三、起诉人没有提交与东湖区危姐餐饮店签署的服务外包协议,系因东湖区危姐餐饮店一直拖延不予签订,但是起诉人与东湖区危姐餐饮店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关系。综上,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起诉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起诉人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被起诉人***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工资26230.15元;2、判令起诉人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中秋国庆加班的加班费2837.61元;3、判令起诉人无需向被起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288.5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办公场所证明》证明其实际办公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社区,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位于东湖区,而非青山湖区,因此,起诉人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