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714号
原告:赣州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赣州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赣州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以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某某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90元,保全费2481元,合计6071元,由原告赣州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