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915602X0。
法定代表人:李群,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家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该行合规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玺园住宅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187075。
法定代表人:揭晔,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依法通知,要求其限期缴纳上诉费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效果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扬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杜依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