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财保55号之二
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茯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钟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园住宅区1栋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187075。
法定代表人:揭晔。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赣0791财保55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3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为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赣B×××××,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杜 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