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927号
原告:南昌县小***石业经营中心(经营者:曾维章,身份证号:3601221977××××××××,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樵舍镇连环村曾家自然村7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L3811986XK。
委托代理人:闵光柏,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所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710857244。
委托代理人:黄婷,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所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57867。
被告: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园住宅区1栋商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187075。
法定代表人:揭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峰,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南昌县小***石业经营中心诉被告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庭审后,原告南昌县小***石业经营中心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县小***石业经营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1430.5元,由原告南昌县小***石业经营中心负担。
审判员 邓小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慧
书记员熊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