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02号
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5GM1C9D。
法定代表人: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园住宅区1栋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187075。
法定代表人:揭晔。
原告上海建工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3,572.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37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3,572.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02号
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5GM1C9D。
法定代表人: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园住宅区1栋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187075。
法定代表人:揭晔。
原告上海建工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3,572.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37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3,572.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