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樟树市文化馆与申请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樟执异字第6号 异议人樟树市文化馆,住所地江**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江**省上饶市广丰县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樟树市文化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樟树市文化馆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樟树市文化馆称,未付余款12250元是质保金,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一直未进行处理,因此异议人有理由拒返质保金。 本院查明,原告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樟树市文化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经我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7900元,在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15650元,余额12250元作为质保金在2015年8月30日付清。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余额12250元。 本院认为,我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异议人义务应当履行,异议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樟树市文化馆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