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1023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月兔集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227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南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24492720054F。
主要负责人:***,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南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南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行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回案件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02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