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民初4307号
原告: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月兔集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22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第三人:**,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永新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永新县。
第三人:**,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庆,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江庆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