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月兔集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22779。
法定代表人:王友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限额143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夏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