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吕坊村。
法定代表人戴俊,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月兔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王友青,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002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4312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