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02民初177号 原告: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