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5880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中恒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第三粮库(粮食码头)大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8660992。
法定代表人:刘成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华宝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46079093Q。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936730.2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