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91执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姑塘镇滨湖新城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46079093Q。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茂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容昌桂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68697381N。
法定代表人:王燕群,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茂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49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茂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于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491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中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