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民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46079093Q,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姑塘镇滨湖新城农贸市场二楼239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福生,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厚发,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理人:彭细姩,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系被上诉人邓厚发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发,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21336T,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鹰雄大道8号贵溪红星生活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厚发、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068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计收9,5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静
审判员 黄景洪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