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22号

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30栋4单元2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75331789。

法定代表人:黄爱生,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凌,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新兴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87690780。

法定代表人:张敏,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奇,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汉唐荣世茂国际商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46079093Q。

法定代表人:李敏。

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已与被告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742元,减半收取66371元,由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 毅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李 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丽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