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22号
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30栋4单元2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75331789。
法定代表人:黄爱生,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凌,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新兴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87690780。
法定代表人:张敏,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奇,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汉唐荣世茂国际商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46079093Q。
法定代表人:李敏。
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已与被告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742元,减半收取66371元,由原告武汉通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 毅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李 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丽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