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1257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丰溪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因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计28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4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