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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125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刘城村山前闵家自然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1********3133。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丰溪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作出(2017)赣019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因已与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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