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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0121民初1528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被告某乙公司与原告某甲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某某府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书》、于2018年3月签订《某某府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2月签订《某某府项目大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1月签订《南昌某某府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南昌市某某府房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大区景观工程、室外雨污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2018年9月19日工程开工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对所承包工程进行施工。整体工程于2020年5月15日已完成五方竣工验收,2020年7月23日完成竣工备案,2020年8月24日完成物业移交。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结算报告,被告口头认可结算无争议的金额为162253083.35元,认为有争议的金额为2606939.53元。虽如此,但被告一直未予正式确认,却又以结算未完成最终审核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按被告的结算,原告施工工程总价为165657679.74元,截至目前,原告已收到工程款146532555.67元,被告尚欠付工程款19125124.07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9125124.07元及利息[以19125124.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年4月1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称: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76,649.07元及利息[以10,376,649.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原、被告就双方签署的四个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署《结算金额确认单》,其中:某某府房建工程无争议结算金额为140,117,742.73元,土石方工程无争议结算金额为2,954,056.02元,大区景观工程无争议结算金额为13,182,105.18元,室外雨污水工程无争议结算金额为1,285,830.65元,无争议工程款合计为157,539,734.58元,已满足付款条件,扣除已付金额146,532,555.67元,扣除房建工程未到期的防水质保金630,529.84元(140117742.73×3%×15%),余款10,376,649.07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有争议工程款通过其他方式救济,必要时另行诉讼。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某乙公司(发包人)与原告某甲公司(承包人)签订《某某府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共6幢高层住宅及一栋3层幼儿园组成。工程进度付款:备案完成付至结算价97%,保修金为结算价的3%,保修期满一年付保修金的50%,保修期满二年后付35%,保修期满五年付清15%防水质保金。2018年3月原、被告签订《某某府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某某府项目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场地内转运及外运。合同价款支付:商铺部位土方开挖及护坡完成,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高层区部位土方开挖及护坡完成,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地下车库部位土方开挖及护坡完成,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配套用房部位土方开挖及护坡完成,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验收通过并移交房建总包后支付至实际土方挖运完成量价款的90%;工程资料提交并办理结算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2019年12月原、被告签订《某某府项目大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上海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南昌某某府项目景观设计施工图集五册、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与修改,以及设计图纸明确的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合同价款支付:整个项目完工支付至合同价的85%,竣工结算完成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期满一年付3%,满2年支付余2%。2020年1月原、被告签订《南昌某某府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由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设计的南昌某某府室外雨污水总平面图(日戳为2018年7月)所包含的所有的雨水排水系统、污水排水系统、修改图、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与修改,以及设计图纸明确的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整个项目完工支付至合同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备案、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95%,质保期满一年付3%,满2年支付余2%。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30日开工,于2020年5月12日竣工,于2020年5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于2020年7月23日完成竣工备案。 同时查明,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5月2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146532555.67元。2023年4月7日原、被告共同签署《某某府项目结算金额确认单》,其中:某某府房建工程无争议结算金额为140117742.73元,土石方工程无争议结算金额为2954056.02元,大区景观工程无争议结算金额为13182105.18元,室外雨污水工程无争议结算金额为1285830.65元,无争议工程款合计为157539734.5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结算申报造价汇总表、关于“某某府项目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通知函、关于“南昌某某府项目结算工作”的联系函、工程款明细、关于某某府项目近半年工作推进迟慢事宜告知函、关于某某府项目综合单价税务调整事宜第三次函告、结算金额确认单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南昌某某府房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大区景观工程、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通过结算,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确认为157539743.58元。现原告仅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主张权利,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通过其他方式救济,必要时另行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23日完成竣工备案,案涉工程除房建工程的防水外,其他项目均已过质保期。房建工程无争议工程款为140117742.73元,根据合同约定,无争议部分的房建工程防水质保金乘以3%再乘以15%计算为630529.84元。针对原、被告双方已确认的工程款,扣减防水质保金630529.84元和已付工程款146532555.67元外,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376649.07元。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备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0376649.07元及其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76649.07元; 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376649.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59.89元,由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