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产业园国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64654H。
法定代表人:杨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赣012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不动产部门查封了***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的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没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412083.54元,截至2021年7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12083.5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忠华
人民陪审员  熊绍红
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