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724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张日根,德兴市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64624H。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宗明,系该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现在景德镇市监狱服刑。
被告:德兴市海口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810147681173。
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海口镇马路顶路。
法定代表人:汪志伟,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剑峰,系该镇政府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兴市海口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21年8月4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黎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