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435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清清,系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60791。
被告:南昌市鼎立设计制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5号1栋2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HJTQ92。
法定代表人:熊立刚。
被告: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64624H。
法定代表人:杨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宗朋,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月阳,女,汉族,1996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鼎立设计制作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华
雄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