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加兴、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82民初6689号
原告:*加兴,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64624H,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是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加兴与被告江西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1年12月25日,原告*加兴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加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加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