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8854号 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宿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