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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3民初1667号之二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丙、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申请撤诉且明确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