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430号
原告:李执林,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凯凯,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能国,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告: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茌港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0990266T。
法定代表人:姜界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执林与被告王能国、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执林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执林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执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执林负担。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