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308号
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达遵坊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尔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西区金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尔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尔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西赣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