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