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