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昌某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1004号 原告:深圳市飞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昌某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股东。 原告深圳市飞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某机电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昌某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飞某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签署《地址确认书》同意本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某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昌某公司退还订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飞某机电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昌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日,飞某机电公司与昌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飞某机电公司向昌某公司购买数控机床。同日,飞某机电公司支付订金10万元予昌某公司。飞某机电公司曾到昌某公司处查看涉诉数控机床生产情况,但发现飞某机电公司没有生产该设备,故没有支付剩余订金40万元予昌某公司。之后,昌某公司通知飞某机电公司取消订单并已将涉诉数控机床转售给其他客户。 昌某公司辩称,1.不同意飞某机电公司诉讼请求。2.飞某机电公司从未到昌某公司处查看涉诉数控机床的生产情况。涉诉数控机床价值156万元,飞某机电公司只支付了订金10万元,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订金40万元,经昌某公司多次催促,飞某机电公司仍不支付订金余款。昌某公司已先后从国内外采购80多万元零件,因飞某机电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订金40万元,故尚未组装涉诉设备,昌某公司曾经想将涉诉机器转让,但飞某机电公司一直没有正式解除涉诉合同,飞某机电公司不敢将涉诉机器转让给其他客户。昌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涉诉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3日,飞某机电公司(买方)与昌某公司(卖方)签订《数控龙门铣镗床LTX-SK6038订购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龙门铣镗床LTX-SK6038一台,机床总金额为156万元(含税);付款方式:买方付50万元货款作为订金款(订金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先付10万元,第二期40万元在机床生产交货期内分月付完,付清二期订金即办理发货;余款106万元通过租金公司支付;交货日期:双方签订合同、定金到账后120天交货等内容。昌某公司原股东***在该合同买方处签名。 同日,飞某机电公司支付订金10万元予昌某公司。 2021年7月20日,飞某机电公司代表***向***发送微信:“吴叔您好,请打点二期预付款,谢谢。”***:“好的。”2021年8月13日,***:“吴叔你好,我可能打电话打扰到您了,就是我们一直那个都给你发那个信息,就是说叫你转一下款。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做这个设备,你进度款来,第一次进度来,我们设计好,我们就下订单,在别人那里先铸铸造件。铸造件这些都拉回来了,但你只打了10万元订金,如果你项目暂停,我们不敢排后面的生产任务。因为10万元对我们讲是没有用的,我买一根四杆都不够,你知道吗?还别说那个拉回来一大堆,那个七八十吨的铸件。所以你们那边现在是一些什么样的情况,如果你司这个项目暂缓或者说暂时不上,或者说取消这个项目,你得给我们回复一下,我们好安排我们的生产作业的一些东西。”2021年8月14日,***:“几点方便给你来个电话,或者约个时间见下?”***:“最近有二个项目处在关键阶段,特别忙,具体事项与老万沟通就可以,我这边可能要十来天以后才会有时间。”2021年8月17日,***:“吴总,万总说您不急上这台机,有取消这个项目的计划是吗?你是当事人,我们公司得要您的回复?吴总,你得表态,我们压力大。”***:“古总,早上好!就按万总的意见处理吧。”***:“吴总,暂时不上是吧。”2021年8月31日,***向***发送昌某公司盖章的《联络函》:“致飞某机电公司:贵公司于5月3日向我公司订购数控龙门铣镗床LTX-SK6038,我们于7月20日向贵公司提出生产进度款,均未落实,现机床所有配件已到齐,请贵公司尽快办理进度余款40万元,从收款之日起60日完成交机。”***:“我现在外面,在开车。”2021年10月6日,***向飞某机电公司员工***发送微信:“万总,吴总表明态度取消订单,机床转单了,订金不会退得了。你们迟迟不按合同执行,并且吴总亲自讲该项目不搞,现在准备装江苏的客户。” 2023年6月16日,飞某机电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诉讼中,昌某公司陈述***在涉诉交易中代表昌某公司与飞某机电公司进行对接。 另查明,飞某机电公司于1998年5月8日登记成立,原股东为***(持股比例10%)、***(持股比例70%)、***(持股比例20%),***于2023年6月6日退出飞某机电公司,飞某机电公司现股东为***(持股比例10%)、***(持股比例90%)。昌某公司于2012年5月8日登记成立,股东为***(持股比例50%)、***(持股比例49.50%)、***(持股比例0.50%)。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飞某机电公司与昌某公司于2021年5月3日签订的《数控龙门铣镗床LTX-SK6038订购合同》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违约方问题。飞某机电公司认为昌某公司没有生产涉诉设备,且昌某公司通知飞某机电公司取消订单并已将涉诉数控机床转售给其他客户,故昌某公司为违约方。昌某公司认为飞某机电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订金予昌某公司,故飞某机电公司为违约方。为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涉诉合同约定“买方(飞某机电公司)付50万元货款作为订金款(订金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先付10万元,第二期40万元在机床生产交货期内分月付完,付清二期订金即办理发货”,即飞某机电公司先付清订金50万元,昌某公司再安排发货。第二,昌某公司代表***自2021年7月20日起多次向飞某机电公司签约代表***发送微信催收剩余订金,但飞某机电公司一直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订金。第三,***于2021年8月31日向***发送《联络函》告知飞某机电公司机床所有配件已到齐并催收剩余订金,但飞某机电公司没有正面回复。第四,飞某机电公司认为***于2021年10月6日向飞某机电公司员工***发送微信:“万总,吴总表明态度取消订单,机床转单了,订金不会退得了。你们迟迟不按合同执行,并且吴总亲自讲该项目不搞,现在准备装江苏的客户”可证实昌某公司通知飞某机电公司取消订单并已将涉诉数控机床转售给其他客户,但该微信已明确“你们(飞某机电公司)迟迟不按合同执行,并且吴总(***)亲自讲该项目不搞”。第五,飞某机电公司提供的微信证据和相关合同可证实昌某公司已就涉诉合同的履行采购了相关配件。第六,飞某机电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昌某公司在收到订金10万元后没有筹备生产涉诉设备,且涉诉合同标的156万元,飞某机电公司支付的订金仅占涉诉合同标的的6%,涉诉合同并没有约定飞某机电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后涉诉设备要达到的生产进度,飞某机电公司以昌某公司没有生产涉诉设备为由拒付订金的辩解,缺乏理据。综上,本院确认涉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方为飞某机电公司,故飞某机电公司本案诉讼请求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市飞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72元(深圳市飞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飞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