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民终2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房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阳明国际中心2幢20-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南县新豪轩门业,住所地:江西省全南县。
经营者:钟海军,男,1987年8与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全南县。
上诉人江西房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南县新豪轩门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9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全南县新豪轩门业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同日,江西房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全南县新豪轩门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9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全南县新豪轩门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全南县新豪轩门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西房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婷
审判员*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