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11民初1571号之一
原告:江西连年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连年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连年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连年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连年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连年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