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民初310号
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养村山二排74号
法定代表人:毛卫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专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代理人:刘川江,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专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陈茂荣,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代理人:肖家秀,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专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茂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619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096.5元由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