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寨县金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419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寨县金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肖高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亮,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非区街道养村山二排74号。
法定代表人:俞慧玲。
**诉丹寨县金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是其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光焰
审 判 员  叶黔山
人民陪审员  杜华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务官助理魏云
书 记 员  陈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