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992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家琴,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鸿雁,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俞慧玲。
原告***、***诉被告***、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小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