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601民初2349号
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养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37040698。
法定代表人:毛卫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梽钧,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康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300302423。
法定代表人:陆方阳,副院长(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胜,罗朝根(实习),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梽钧,被告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胜,罗朝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98405.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底,原告为被告所属的翁义分院住院部、原精神病院食堂、综合大楼、门诊楼以及部分科室药房库房等进行零星维修、改造、修缮、装修项目。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均由原告按照公司目标管理、工作业绩计算薪酬的方式交给公司员工雷忠智组织进行。因被告当时需要建设的项目种类繁多,又系零星工程,且施工时间紧迫,加之在此期间因原告的当时负责工作人员变动,导致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工程项目均没有签订合同。当时,原告为了积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述工程项目,原告的员工在外赊购了大量的工程材料并欠下了巨额的农民工工资。近年来,债权人屡次向原告的员工追讨上述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此,原告的员工曾多次到被告处沟通、协调、追讨工程款项,均得到了被告方领导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关心、指导、帮助。时过境迁,因苦于没有签订合同,加之很多程序性事项、手续已无法弥补,导致原告应得工程款项,一直未能得到支付。虽然时间流逝,人事更迭,但被告方仍然对原告方的诉请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与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契约精神,实事求是,还原合同真实,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情况明细表统计,原告为被告完成工程项目11个,定审金额为6162903.66元。审计情况明细表统计序号1工程项目,被告已支付原告审计情况明细表统计序号1工程项目工程款3264497.99元,尚佘审计情况明细表统计序号2至11号工程项目(系零星,维修工程)工程款2898405.67元未支付给原告。虽审计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核实结论却温暖人心。对此,原告方对被告方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此,原告方也向被告方表达下歉意与遗憾,也敬请被告方一如既往给予原告方理解、帮助、支持!原告迫于无奈,终究还是起诉了。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如上诉请。**建设公司为证明其诉请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告在被告处零星维修及装修项目审计情况明细表、贵州汇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黔汇隆造价审字[2017]059号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美容整形室改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贵州汇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黔汇隆造价审字[2017]062至071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10份、图片。
被告附属医院辩称:1.**建设公司诉请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唯一依据是贵州汇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该审计报告存在诸多疑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主要取费的依据是市场价,而审计报告并没有列明该材料(或项目)的品牌、品质、等级、规格型号等,根据常理可知,同样的商品,不同的品牌、品质、等级、规格型号,价格千差万别,因此,报告书在未列明品牌、品质、等级、规格型号,直接作出市场价的认定,没有任何说服力和事实依据。该审计报告中,每份报告的审核依据均为《施工合同》及相关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现场签证资料,事实上只有美容整形室改建工程项目有合同,其他均没有合同、施工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审计机构在没有合同、施工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情况下,却以这些作为审计依据,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得的审计结果自然无法采信。贵州汇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是司法名册机构里面的成员,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2.**建设公司未提供工程施工基的原始单据和资料予以佐证,无法确定施工内容和具体工程量,进而无法确定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审计所用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竣工验收单等由施工方提供。本案中,**建设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与审计报告进行相互验证,证明**建设公司实施了哪些项目,做了多少工程量,品牌、品质、等级、规格型号是什么,从而导致审计结果的真实合法性无法确定。综上,**建设公司仅以审计报告作为依据,要求附属医院支付工程款2898405.67元,而该审计报告存在诸多疑义,**建设公司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验证。**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附属医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对于当事人各方均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建设公司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底为附属医院
所属的翁义分院住院部、原精神病院食堂、综合大楼、门诊楼以及部分科室药房库房等进行零星维修、改造、修缮、装修项目,**建设公司与附属医院未签订有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均由**建设公司的员工雷忠智组织进行,上述工程完工后。附属医院委托贵州汇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2017年5月12日贵州汇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的内容,认定**建设公司为附属医院完成工程项目11个,定审金额为6162903.66元。2018年12月7日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审计室在《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零星维修及装修项目审计情况明细表》上盖章确认,工程项目11个,总金额6162903.66元。后来附属医院支付**建设公司3264497.99元,附属医院尚欠余款未支付**建设公司,2020年3月6日**建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附属医院支付余款2898405.67元,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附属医院不同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所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争议是贵州汇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是否合法有效。
附属医院辩称结算报告中主要取费的依据是市场价,而审计报告并没有列明该材料(或项目)的品牌、品质、等级、规格型号等,本案中只有美容整形室改建工程项目有合同,其他均没有合同、施工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贵州汇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是司法名册机构里面的成员,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建设公司未提供工程施工基础的原始单据和资料予以佐证,无法确定施工内容和具体工程量,进而无法确定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本院认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是由附属医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的,且在审核报告出来之后2018年12月7日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审计室在《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零星维修及装修项目审计情况明明细表》上盖章确认,并且按照该报告已支付工程款3264497.99元,足以证明附属医院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是认可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附属医院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属医院已支付3264497.99元,尚欠**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为2898405.67元(6162903.66元-3264497.99元),**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8405.67元;
二、驳回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4994元、由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陶林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江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