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被告: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59998769R。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段小荣
书 记 员 邹庆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