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民终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开源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679755345P。
法定代表人:林智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贤,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59998769R。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华,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里,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上诉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0)鄂08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20年7月27日,上诉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一审原告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已经上诉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0)鄂08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一审原告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周丽红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