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91民初669号之一
原告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9元,减半收取5,584.5元,由原告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匡小明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 龚世杰
法官 助理 吴来娥
书 记 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