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21民初3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据申请人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盛文武
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
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
书 记 员 胡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