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金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民终2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大道2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69795500A。
法定代表人:徐祖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程文汉,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锋,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上诉人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锋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第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第20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黄 琳
审判员 周朝阳
审判员 龚 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邓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