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与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5242号
原告: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徐祖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程文汉,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区欧里镇。
法定代表人:陈永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45元,减半收取计13872.5元,由原告江西贝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