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3民初196号
原告:宝应某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责任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告宝应某某经营部和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宝应某某经营部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应某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应某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宝应某某经营部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杭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