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1237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业恒生活广场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6215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330元,由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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